《潜江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起草说明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1126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07日 16:12: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7日 16:12:00 名  称: 《潜江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4-11-07 16:12 来源: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改善和提高城镇水环境质量,我局起草了潜江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有关精神和长江大保护这一国家战略,2019222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9号),要求各地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明确提出根据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乡镇生活污水管网覆盖地区征收污水处理费

202142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2021488号),要求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不断提高征收率。

2022315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了由我局拟定的《潜江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原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二、起草过程

2022316日,由我局和市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潜江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有效期二年。20223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316日。

有效期满后,我局结合前期征收情况,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各属地人民政府等部门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潜江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征收管理职责分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1.总则围绕国家、湖北省对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要求,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

2.征收管理。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征收标准。

3.职责分工。明确了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属地政府职责分工。

4.法律责任。明确了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5.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和解释部门等。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针对《潜江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新《办法》对征收方式进行了明确,还对部门名称和部分细节内容进行了修改。

四、实施解释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与建议,请与我局联系。

潜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1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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