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市住建局 来源: 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0日 11:17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2023-12-20 11:17 来源:市住建局

一、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改善和提高城镇水环境质量,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潜江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付费原则和适用范围。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运行工作。

第二部分为征收管理。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和争议解决办法。

征收范围:城市范围包括园林街道、泰丰街道、泽口街道、杨市街道的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和广华寺街道公共供水范围。乡镇范围包括城市范围外的各区、镇、街道建成区及建设有污水处理厂配套管道的周边农村。

征收方式:城区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采取委托自来水供水企业代征的方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由各区、镇、街道负责征收,可采取委托供水企业在自来水费中代征或其它方式开展征收工作。

征收标准:城区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居民每吨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居民每吨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收取。

第三部分为职责分工。明确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全市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费相关费用的拨付及监管等工作;各属地政府负责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部分为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部分为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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