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8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29936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05日 16:20:59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5日 16:20:59 名  称: 对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8-05 16:20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周六生、王代平、廖显勇、罗庆富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发展壮大社区集体经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历年来,我局高度重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长远发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中规定:“以留地方式安置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在土地征收后划出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按统一规划开发经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村组产业用地供地相关政策的批复》中明确:“可按征收土地总量的10%预留土地作为村级组织的产业用地。预留产业用地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可以参照《划拨用地目录》供地,由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统一规划,用于商业、工业项目开发经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土地用途或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进行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转让”。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建议由集体经济组织谋划项目并提出产业用地申请,园林街道办事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准后,我局依据城市规划,拟定供地方案提请市土委集体决策后,参照《划拨用地目录》供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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