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自然资源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2024年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31755 主题分类: 土地;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18日 10:42:39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18日 10:42:39 名  称: 潜江市自然资源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日期:2024-02-18 10:42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失信行为

具体失信情形

惩戒措施

惩戒内容

法律依据

1

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失信被执行人。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弊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2

非法汇交地质资料

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且逾期不改正的主体。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和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

闲置土地

使用权人超过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造成的闲置土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造成的闲置土地。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依法依规禁止参加土地竞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四条

4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在全面履行处罚决定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暂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八条

5

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6

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

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转让。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在全面履行处罚决定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暂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7

地理测绘领域(行业)存在失信行为

有地理测绘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依法依规纳入地理测绘单位黑名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的通知》(国测管发〔2015〕57号)。

8

矿产领域(行业)存在失信行为

有矿产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依法依规纳入矿业权人严重失信名单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9

地质勘查领域存在失信行为

有地质勘查领域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依法依规纳入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10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第三十七条

11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12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

推送政府部门自主参考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信用信息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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