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4〕1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420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土地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07日 09:42:54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8日 09:42:54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8-08 09:42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潜江市俊云建材经营部:

违法当事人:潜江市俊云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邱平,男,汉族,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屈家岭管理区。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对你单位占用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挖断岗村(移民四村共有)国有土地从事建材经营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挖断岗村(移民四村共有)国有土地4052.7平方米从事建材经营。通过套合2019、2020、2021年的卫星影像图,该厂房占地时间在2021年9月1日以前。经现场勘测,建材经营部占用耕地面积4052.7平方米,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70.2平方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邱平身份证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

五、朱保云身份证复印件。

六、对朱保云的询问笔录。

七、现场勘测笔录。

八、土地利用现状图。

九、三区三线比对图。

十、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将非法占用的4052.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挖断岗村(移民四村共有)集体经济组织。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57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570.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4052.7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4052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不服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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