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林罚字〔2024〕7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4217 主题分类: 土地;林业 发布机构: 潜江市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25日 09:54:56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5日 09:54:56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林罚字〔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08-25 09:54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平原垸社区居民委员会:

违法当事人: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平原垸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殷武,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总口农场。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对你单位占用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平原垸社区国有所有土地3148.71平方米,占用渔洋镇鄢岭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362.73平方米修建东荆大道于家台支线公路工程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3年9月开始占用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平原垸社区国有所有土地3148.71平方米,占用渔洋镇鄢岭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362.73平方米修建修建东荆大道于家台支线公路工程。经现场勘测,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认,东荆大道于家台支线公路工程占用林地6511.44平方米,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6511.4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殷武身份证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

五、孔彪身份证复印件。

六、对孔彪的调查笔录。

七、现场勘测笔录。

八、土地利用现状图。

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4年8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511.44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130228.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林业局

202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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