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资罚字〔2024〕第14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4863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11日 16:17:47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1日 16:17:47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资罚字〔2024〕第14号)

发布日期:2024-06-11 16:17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潜江市泽口街道董滩村村民委员会:

违法当事人:潜江市泽口街道董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熊洲彪,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镇。

我局于2024年5月26日对你单位占用潜江市泽口街道董滩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028.24平方米修建防洪道路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3年6月开始占用潜江市泽口街道董滩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028.24平方米修建防洪道路。经现场勘测,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认,停车场占用林地3028.24平方米,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028.24平方米,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熊洲彪身份证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书。

四、董爱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对董爱和的调查笔录。

六、现场勘测笔录。

七、土地利用现状图。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九、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明确表示不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028.24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30282.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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