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5〕第9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19159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24日 10:47:56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4日 10:47:56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5〕第9号)

发布日期:2025-04-24 10:47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潜江客厅建设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9日,你公司与原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290052019B01939;合同编号:鄂QJ-2019-00040号),双方约定,由原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你公司提供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红梅路以南、长渠西路以西国有土地使用权30582.1平方米(折合45.87亩),不动产登记证号为鄂(2021)潜江市不动产权第0001197号,土地使用用途为旅馆用地,土地出让价款3135万元,使用年限40年,合同约定该宗土地用于旅馆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为2020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7日,项目建筑面积45873.15平方米,建筑容积率≥1≤1.5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1日下午3.00进入现场核查,该宗地北边、东边、南边以铁皮围墙围挡,西边与其他地块相连形成整体(全部由铁皮围挡),宗地上杂草丛生,没有建设施工迹象,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或者潜江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办)/13545973613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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