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5〕第10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19162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24日 10:52:36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4日 10:52:36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5〕第10号)

发布日期:2025-04-24 10:52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潜江聚一虾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9日,你公司与原潜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290052017B00154;合同编号:鄂QJ-2017-00011号),双方约定,由原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向你公司提供位于潜江市杨市办事处刘岭村国有土地使用权96067.87平方米(折合144.1亩),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8)潜江市不动产权第0008264号,土地使用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款1960万元,使用年限50年,合同约定该宗土地用于年产10万吨小龙虾加工基地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为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建筑容积率不高于1.3不低于1等。经现场核查,该宗土地上建有未完工的6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全部烂尾,现场处于空置状态,没有建设施工和人员活动迹象。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或者潜江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办)/13545973613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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