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5〕第12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19168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24日 10:58:51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4日 10:58:51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5〕第12号)

发布日期:2025-04-24 10:58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2日,你公司与原潜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290052016B00361;合同编号:鄂QJ-2016-00026号),双方约定,由原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向你公司提供位于潜江市杨市街道章华南路特1号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宗地以西,高速路进出口通道以南国有土地使用权65087.7平方米(折合97.63亩),不动产登记证号为鄂(2017)潜江市不动产权第0001896号,土地使用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款1328万元,使用年限50年,项目核准该宗土地用于年产6000万支活性肽冻干针产业化项目,开竣工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8日,建筑容积率不高于1.3不低于1等。经现场核查,该宗土地上已建2栋钢构单层厂房用于出租,没有按约定用于年产6000万支活性肽冻干针产业化项目建设,约60亩土地处于空置状态。2022年,市政府组织开展低效闲置资产盘活专项工作,原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多次督促你公司加强整改,你公司也多次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积极盘活利用土地,但该宗土地至今仍然处于空置状态。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或者潜江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办)/13545973613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4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