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5〕第18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19198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6月09日 14:49:31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09日 14:49:31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5〕第18号)

发布日期:2025-06-09 14:49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潜江市积玉口古城仙山:

违法当事人:潜江市积玉口古城仙山,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后湖农场襄岳路。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对你单位占用潜江市积玉口镇古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947.64平方米修建道观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1988年开始,你单位占用潜江市积玉口镇古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947.64平方米修建道观。经现场勘测,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认,道观占地面积1947.64平方米,其中占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935.95平方米,占用交通运输用地10.74平方米,占用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2平方米,地上新建建筑和其他设施1947.6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王崇真(道名)王慧珍身份证复印件。

三、对王慧珍的询问笔录。

四、现场勘测笔录。

五、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七、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和《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将非法占用1947.64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潜江市积玉口镇古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947.64平方米。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947.64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9738.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不服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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