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5〕第19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19199 主题分类: 土地;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6月09日 14:51:06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09日 14:51:06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5〕第19号)

发布日期:2025-06-09 14:51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潜江客厅建设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5年4月7日,你公司存在明示湖北通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潜江客厅一期二组团项目9#楼、11#楼、12#楼、16#楼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依法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

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规定。结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造成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处20万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17 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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