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林罚字〔2025〕第23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07447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23日 16:09:44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23日 16:09:44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林罚字〔2025〕第23号)

发布日期:2025-07-23 16:09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潜江市张金镇小南湖村村民委员会:

违法当事人:潜江市张金镇小南湖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发明,男,汉族,住址:潜江市张金镇。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你单位占用潜江市张金镇小南湖村土地414.18平方米修建钢构棚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5年5月开始占用潜江市张金镇小南湖村土地414.18平方米修建钢构棚。经现场勘测,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三区三线”确认,钢构棚占用林地414.18平方米,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14.18平方米,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构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林发明身份证复印件。

三、对林发明的调查笔录。

四、现场勘测笔录。

五、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

六、“三区三线”套合图。

七、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非法改变林地用途414.18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计4141.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林业局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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