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莉:
违法当事人:彭莉,女,汉族,住址:潜江市泰丰街道。
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对你存在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销售和食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分别于2024年11月和2025年3月共4次在微信名叫关卫华手中购买野生动物及制品,其中部分野生动物及制品进行销售,违法所得434元,其余野生动物及制品自己食用。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销售和食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彭莉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彭莉的询问笔录。
三、市公安局案件移送书。
四、购买野生动物涉案餐馆老板身份调查情况。
五、市公安局提取笔录。
六、微信支付凭证。
七、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依法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二、没收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违法所得434元,并处以一倍的罚款434元,罚款共计86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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