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5〕27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07469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10月15日 16:21:58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5日 16:21:58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5〕27号)

发布日期:2025-10-15 16:21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潜江市紫悦渔港餐饮店:

违法当事人:潜江市紫悦渔港餐饮店,经营者,邹萍萍,女,汉族,住址:潜江市总口农场。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你经营的紫悦渔港餐饮店存在加工食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25年2月至2025年3月期间在微信名叫关卫华手中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供自己食用,花费120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食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营业执照。

二、邹萍萍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授权委托书

四、授权委托书。

五、付义华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对付义华的询问笔录。

七、市公安局案件移送书。

八、购买野生动物涉案餐馆老板身份调查情况。

九、市公安局提取笔录。

十、微信支付凭证。

十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实物价值两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2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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