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5〕29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07477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10月15日 16:29:04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5日 16:29:04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5〕29号)

发布日期:2025-10-15 16:29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潜江市奔奔餐馆:

违法当事人:肖夏露,女,汉族,住址:潜江市园林街道。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对你经营的奔奔餐馆存在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制作食品销售和食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23年9月至2025年2月期间在微信名叫关卫华手中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制作食品销售和食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通过微信转账记录确定购买金额835元,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制作食品销售和食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肖夏露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

五、倪峰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对倪峰的询问笔录。

七、市公安局案件移送书。

八、购买野生动物涉案餐馆老板身份调查情况。

九、市公安局提取笔录。

十、微信支付凭证明。

十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实物价值两倍的罚款,罚款共计167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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