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5〕33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07493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10月18日 16:41:29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8日 16:41:29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5〕33号)

发布日期:2025-10-18 16:41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吴西珍:

违法当事人:吴西珍,女,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镇。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你经营的小军餐馆存在购买、食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从微信名为关卫华处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食用,通过微信转账记录确定购买金额480元,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购买、食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吴西珍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吴西珍的询问笔录。

三、市公安局案件移送书。

四、购买野生动物涉案餐馆老板身份调查情况。

五、市公安局提取笔录。

六、微信支付证明。

七、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依法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实物价值两倍的罚款,罚款金额9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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