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6〕1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13262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4月14日 15:11:12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14日 15:11:12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4-14 15:11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李宇华:

违法当事人:李宇华,男,汉族,住址:潜江市熊口镇。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对你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5年12月20日下午,通过微信聊天,你与杨滔滔、孙辉约定去打点雀子吃。杨滔滔驾驶长安面包车载你与孙辉在孙桥村至石杨村附近寻找,你负责拿枪打,孙辉负责捡鸟,一共打了5只斑鸠,并将斑鸠做成火锅吃。2025年12月31日,你联系杨滔滔一起去打鸟,杨滔滔驾驶长安面包车载你,在孙桥村附近寻找斑鸠,你拿枪打了4只斑鸠,你将4只斑鸠放在车上后,被熊口水陆派出所抓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李宇华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李宇华的询问笔录;

三、市公安局熊口水陆派出所关于“李宇华、杨滔滔”等人非法狩猎的线索移交单;

四、市公安局熊口水陆派出所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依法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27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4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