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德泰置业有限公司:
违法当事人: 潜江德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杰民,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
经查明,2026年3月2日,你公司存在明示湖北高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东升凤凰城项目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规定。
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规定。结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造成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处20万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收款银行:潜江农行章华支行
帐 号:17301201040003030
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电 话:0728-6291748
地 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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