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6〕第3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2018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6月30日 11:22:12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30日 11:22:12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6〕第3号)

发布日期:2026-06-30 11:22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盛勇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违法当事人:徐红芝,女,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我局于2026年5月6日,对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修建渔洋商贸城项目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修建渔洋商贸城,导致五栋房屋发生了整体位移:1号楼建筑面积2698.11平方米、2号楼建筑面积2698.11平方米、3号楼建筑面积1452.03平方米、4号楼建筑面积2258.59平方米、5号楼建筑面积2122.0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228.92平方米。根据第三方工程造价公司(赛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造价咨询报告,该五栋房屋工程总造价为3179338.35元。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对张元元(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

五、赛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造价咨询报告。

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执。

七、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6年6月23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明确表示不需要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对5栋建筑物按工程总造价3179338.35元的5%处以罚款,即罚款158966.8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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