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6〕4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22684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7月20日 15:56:12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20日 15:56:12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6〕4号)

发布日期:2026-07-20 15:56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陈自强:

违法当事人:陈自强,男,住址:潜江市熊口镇。

市公安局向我局移交陈自强等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我局于2026年5月7日对你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5年9月19日10时许,邓小敏通过微信语音联系你,邀约晚间携带气枪外出猎捕野兔,你当场应允。当日20时许,邓小敏驾车搭载你同行,车辆行驶至安远大道红绿灯支路苗圃种植区域搜寻猎物期间,你使用气枪猎捕野生兔子一只。你上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陈自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陈自强的询问笔录;

三、市公安局询问笔录;

四、邓安雄的询问笔录;

五、刘文举的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6年7月10日依法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 年修订)》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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