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6〕5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22688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7月20日 15:58:05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20日 15:58:05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自然罚字〔2026〕5号)

发布日期:2026-07-20 15:58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钟先贵:

违法当事人:钟先贵,男,汉族,住址:潜江市园林街道。

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对你滥伐树木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4月10日上午,你将森林公园倒伏的8株白杨用油锯锯成小段,用抓机装上一辆农用车从七喜酒店内部路,经七喜酒店大门森林路运到总口工业园的火力发电站门口,将滥伐的8株白杨树卖给火力发电站门口一个私人贩子,非法获利680元。经对现场遗留下来的树蔸直径进行检尺,被采伐白杨的材积为1.996立方米。2026年4月23日,经潜江市林业技术推广中心鉴定,被采伐树木树种为杨树,现场伐桩为8个,被采伐8株树木蓄积为1.996立方米,按照滥伐时期市场参考价每立方米500元标准评估,木材总价值为1000元。

你未经潜江市森林公园管理处同意擅自将潜江森林公园管理处所属8株白杨私自伐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滥伐林木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钟先贵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钟先贵的询问笔录;

三、张德武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张德武的询问笔录;

五、树木每木检尺材积测算表;

六、关于盗伐案现场勘测情况说明;

我局于2026年7月10日依法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 年修订)》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

2、处以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罚款金额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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