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潜自然罚字〔2026〕第7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25988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8月21日 11:46:43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27日 11:46:43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潜自然罚字〔2026〕第7号)

发布日期:2026-08-27 11:46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潜江市高新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违法当事人:潜江市高新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高石碑镇。

经查明,2026年8月7日,你公司存在明示湖北铭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标段)在高新·天语项目主体工程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规定。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规定。结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项目积极配合整改(影像资料),减轻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收款银行:潜江农行章华支行

账   号:3012****3030

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电  话:0728-6291748

地  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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