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潜自然罚字〔2026〕第8号 )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29145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9月14日 09:14:32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14日 09:14:32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潜自然罚字〔2026〕第8号 )

发布日期:2026-09-14 09:14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建设局

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经调查,2018年,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园林街道马家台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修建兴盛路西延人行道。经现场勘测,兴盛路西延人行道占地面积3302.45平方米,地上新建建筑和其他设施3302.45平方米,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认,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将非法占用3302.45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潜江市园林街道马家台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3302.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302.45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对非法占用的3302.45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33024.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农行章华支行(账号:3012 0104 0003 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不服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武

联系电话:0728-6291748

地址:潜江市横堤路20号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4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