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39670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31日 16:07:16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31日 16:07:16 名  称: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31 16:07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更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落实。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31日

潜江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更新工作方案

为了保持成果现势性,健全成果应用机制,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在自然资源管理相关业务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以建设完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牵引,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自然资源改革工作,强化农村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林木不动产登记,持续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完善工作,保证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的的现势性。

二、工作目标

坚持建用结合,切实维护好应用好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实现更新、汇交、应用闭环管理,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现势性、可用性。

三、工作要求

全市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用途管制科依据土地勘测定界套合最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准确反映项目用地权属现状。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在土地征收、用地报批、土地收储、土地供应、土地执法等工作中要件管理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用、登、证”的登记更新模式。

(一)征收集体土地时,用途管制科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作为开展拟征收土地权属调查、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重要依据。

(二)国有土地储备入库前,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审核土地的产权状况,对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前,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审查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情况,确保权属清晰、无重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涉及已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未注销或变更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组织一并办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注销或变更。

(四)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调查监测科要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国土调查权属信息。

(五)严格落实入市前置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已登记但未更新汇交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交易。依据登记簿依法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确定入市土地的出让人、出租人等权利主体。

四、工作机制

采取“日常+定期”模式,结合国土变更调查,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对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依据市政府嘱托实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变更、更正登记。每年底组织“回头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漏补缺,予以补充完善、定期更新,并在线实时上传更新成果。

(一)根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对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依据市政府嘱托实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变更、更正登记。

(二)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区、镇、街道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等登记。

(三)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区、镇、街道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四)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重叠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

(五)因争议边界确定或重新划定引起变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首次或变更、更正登记。登记成果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登记入库。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确权登记科、用途管制科、开发利用科、行政审批科、法规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中心等科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日常更新工作专班。

(二)加强协作

所有权日常更新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工作,涉及跨部门协作和多种信息的共享与利用,专班成员需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协同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日常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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