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一)临城市主干道、重要景观节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和夜景照明工程。
(二)在自有用地范围内加装室外电梯、室外消防专用楼梯,增设大门、门房。
(三)新建城市公园绿地、城市广场、社会停车场。
(四)长输管线工程。
(五)不涉及周边安全影响的市政管线工程新建及迁改,以及配套的电力铁塔、5G信号塔、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等。
(六)符合我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相关安全要求与质量规定的项目。
二、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一)不改变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土地用途性质变更的建设工程,如装饰装修、内部分隔、内部增设电梯、屋顶和外立面翻新及维修等(拆除重建的除外)。
(二)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增设或改建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三)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垃圾分类设施、信报箱、快递柜、公共直饮水设施、景观水池、游泳池、游乐设施、道闸、停车位、机械式停车设施、充电桩、屋顶通信基站、简易岗亭等无基础、可移动、可拆卸的建构筑物或设施设备。
(四)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新建有顶盖、无围护设施和围护结构的独立柱、单排柱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
(五)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六)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工程施工配套的临时性建构筑物,及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如农用棚架等)
(七)在工业项目内的雨(污)水池、地泵、消防水池、罐区、堆场、管架(廊)、设施设备、门房、非机动车棚。
(八)水、电、气、视、网、热等外线接入工程。
(九)相关部门在公共场所设立的用于维护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环境卫生、垃圾收集、简易公厕等公益性设施。
(十)在公园、绿地、广场内建设非经营性的,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小型雕塑(高度超过10米或基座设计为碑式、座式的大型城市雕塑除外)等园林小品、内部道路、步行桥(涵)、公厕、儿童游乐设施等建构筑物及设施(服务中心除外)。
(十一)由政府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主导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建筑外墙和屋顶改造(含平改坡)、小区综合改造、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治理、口袋公园等改造提升项目(历史文化保护区除外)。
(十二)不改变道路规划红线的既有路改造,不涉及新改扩建构筑物的交通市政工程,以及公交车站(亭)、交安设施、路灯、路牌、路边小品、雨污管网等道路附属设施。
(十三)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十四)各类生态环境整治、防洪排涝工程、堤岸维修加固、乡村道路,以及小型泵站、桥梁、箱涵、闸门等水利设施。
(十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围墙、挡土墙工程。
(十六)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十七)抗疫、抢险应急临时用电、用水、用气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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