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有关文件要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化、规范化,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现将《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要求落实。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日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化、规范性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府采购、投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招商引资、投资项目管理)信用信息管理,有效规制失信行为,激励守信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9〕3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湖北省社会信息信息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对信用主体作出信用等级评定,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信用等级认定是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根据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其他专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联合奖惩信息、“红黑名单制度”进行综合评价,并认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及时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证据充分。信用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备案及从事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工作的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注册地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但没有在潜江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负责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承担信用信息的录入、发布、报送、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府采购、投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招商引资、投资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历史信用等信息。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对行政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信息。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因违反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采取与“信用中国”“信用潜江”等信用平台数据共享和人工录入相结合的方式归集。监督检查、违法违规等信息需人工录入的,应自信息生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局法规科,法规科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信用等级的分类、认定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规制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指诚信守法的单位,B级为轻微失信的单位,C级为一般失信的单位,D级为严重失信的单位。行政相对人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再单独评定信用等级,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第九条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府采购、投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招商引资、投资项目管理)信用等级认定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分以100分为原始分,评分标准见附件1,按照以下标准分级:
(一)信用评分100分以上(含100分)的,评定为A级;
(二)信用评分在50分以上(含50分)不到100分的,或一次性扣10分的,评定为B级;
(三)信用评分在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或一次性扣20分的,评定为C级;
(四)一次性扣50分的,评定为D级。
第十条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认定,应以生效法律文书、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书为依据。
第四章守信激励和失信规制
第十一条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降低检查频次;
(三)在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领域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可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加强监管力度,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
(二)限制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可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实施B级约束措施;
(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四)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五)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有关政府部门、市场主体。
第十四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可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实施C级约束措施;
(二)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第十五条为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加大对失信主体的规制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诚信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
自然修复是指信用等级有效期届满后,失信行为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依申请修复是指行政相对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修复后,进行信用扣分补回。
第十七条由本机关认定的失信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失信行为已依法进行纠正,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作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用承诺;
(三)失信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的,符合《“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规定的修复要求。
第十八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提出修复申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2);
(二)信用承诺书(附件3);
(三)涉及行政处罚的,需提交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附件4),并告知申请人。同意修复的,及时补回该失信行为所扣分数,不再将该失信行为作为记分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局法规科在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府采购、投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招商引资、投资项目管理)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不按规范审核信用信息、报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分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包括正文和四个附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文件和规定,则按上级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