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 事项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依据名 称、文号 及条文内 容) | 清理意见 (取消或 保留) | 取消或保 留理由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驶层级 | 相关 部门 意见 | 市专班 审核意 见 | |||||
省 | 市 | 县 | 乡 | |||||||||||
年 受 理 量 | 索 要 单 位 | 开 具 单 位 | ||||||||||||
1 | 死亡证明 |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1-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 保留 |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 |||||||||
2 | 亲属关系 证明 |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1-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 保留 |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 |||||||||
3 | 监护人 证明 | 监护人代为申请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9.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 保留 | 不动产权力登记 | |||||||||
4 | 坐落变更 证明 | 不动产权力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二款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第7条明确了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第12条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承办。坐落发生变更的地名、街道、门牌号应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 保留 | 不动产权力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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