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保留证明事项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58197 主题分类: 土地;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16:00:09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16:00:09 名  称: 不动产登记保留证明事项

发布日期:2020-11-17 16:00
 序号 证明
     事项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依据名
     称、文号
     及条文内
     容)
清理意见
     (取消或
     保留)
取消或保
     留理由
实施基本情况行驶层级相关
     部门
     意见
市专班
     审核意
     见







     受
     理
     量

     要
     单
     位

     具
     单
     位






1死亡证明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1-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保留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2亲属关系
    证明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1-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保留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3监护人
     证明
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9.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保留不动产权力登记








4坐落变更
     证明
不动产权力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二款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第7条明确了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第12条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承办。坐落发生变更的地名、街道、门牌号应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保留不动产权力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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