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土地预公告 (潜征预告字〔2026〕3-2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15383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你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1月30日 16:09:1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30日 16:09:10 名  称: 使用土地预公告 (潜征预告字〔2026〕3-2号)

发布日期:2026-01-30 16:09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拟使用白鹭湖管理区冉集办事处国有土地,现对使用土地预公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使用土地范围

拟使用白鹭湖管理区冉集办事处国有土地3.8996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拟使用土地地块四至清楚(详见用地范围图)。

二、使用土地理由

拟使用国有土地用于S350冉家集桥择址新建工程,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根据我市使用土地工作安排,由白鹭湖管理区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拟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承包经营与具体使用情况,以及农工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土地现状基本情况调查安排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湖北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2015〕2号)等有关规定,白鹭湖管理区将组织开展失地农工基本情况调查。涉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使用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白鹭湖管理区冉集办事处,并已在潜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潜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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