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
关于印发《党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中共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
2019年6月21日
中共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党组工作,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相关党内条例、规定和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是中国共产党潜江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批准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局党组在市委和中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以下简称省厅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 局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切实加强思想建设,坚持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断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第七条 切实加强组织建设,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着力推进干部队伍建设。
第八条 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支持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九条 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凝聚各方面力量,完成市委和省厅党组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局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市委和省厅党组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局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局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党组成员要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善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局党组集体讨论或报党组书记审定。
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局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 局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党组会议形式。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若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向局党组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事先提出,或者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对议事内容实行清单管理。局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市委和省厅党组工作要求,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一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职责、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四)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本单位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
(五)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以及局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政务处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局人事科具体负责承办局党组会议,局办公室负责党组决议的督办落实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二十五条 局党组决策一经做出,必须坚决执行,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落实或组织实施。局党组成员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带头抓好党组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局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局党组成员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十七条 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党组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
第六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八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应当追责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局人事科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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