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有林场,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潜江市国有林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予以印发。
潜江市林业局 潜江市人社局 潜江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7日
潜江市国有林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16〕7号),做好我市国有林场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国家和省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市属国有林场(熊口林场、东荆林场、东风林场、苏湖林场、林木良种场和林业科学研究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录用、登记手续或按政策规定从外单位调入、毕业分配、从部队转业或复员安置到林场工作的,从2016年1月1日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国有林场职工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仍维持原参保办法不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基数和比例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
在核定、征缴养老保险费时,应将国有林场作为整体进行核定、征缴。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原未参保的国有林场及其职工按本办法参保时,1987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9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按历年全市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全额补缴,补缴基数为2014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987年5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之间,按5%的比例补缴,补缴基数为2014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如不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则参保前的连续工龄一律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缴费年限从参保后实际缴费之日开始计算。
1987年5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不补缴养老保险费;1987年5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退休的人员,按上述规定补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止。
四、个人账户的建立
上述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林场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补缴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记个人账户,并与参保后正常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规模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一致。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前已退休人员,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退休条件重新进行审核认定。基本养老金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林场实际发放标准和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进行核定,同时,适当考虑与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衔接。参保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纳入社会化发放管理,从2017年1月起纳入正常的养老金调整范围。
参保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执行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六、其他
全市国有林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于2017年6月30日前应全部结束。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而在本办法下发后至林场改革结束时仍未参保的职工,参保时按我市养老保险扩面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