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证缴分离” “票税分离”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18日 14:00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2023-08-18 14:00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起草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在不动产登记中采取“证缴分离”“票税分离”等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登记难”“办证难”等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二、制定依据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号)精神,结合潜江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全市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证缴分离”“票税分离”工作

三、出台目的

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消除“登记难”“办证难”。

四、主要内容

“证缴分离”是指将土地出让价款及契税的追缴与不动产登记分离,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及契税的同时,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主要适用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因开发(建设)单位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契税、项目建设用地不具备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或变更登记,直接导致受让方(买方)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已纳入当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范围的项目。分“证缴分离”“票税分离”两种处理方式:

(一)“证缴分离”办理流程:

1、申请。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在审核项目基本情况后,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采取“证缴分离”来化解项目遗留问题,经批准后启动“证缴分离”程序。

2、分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市人民政府同意“证缴分离”批复意见反馈至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分别函告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税务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及契税的同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先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或变更登记。

3、追缴。税务部门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契税产生原因,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分类处置。

(二) “证缴分离”办理流程:

1、申请。由受让方(买方)向不动产登记综合咨询服务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除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适用票税分离范围所列两种情形的相关资料(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购房合同等)”。经税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联合核实符合“票税分离”条件的申请人,可启动“票税分离”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2、受理。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受理受让方(买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录入后,推送至信息共享平台;税务等相关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后,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购房合同等办理缴税,并将完税信息推送至信息共享平台;不动产登记机构获取完税信息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3、追缴。税务部门根据受让方(买方)未取得《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产生原因,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变事前审核为事后管理,对出让方(卖方)进行分类处置。

政策解释部门:潜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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