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务管理办公室解读:《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 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解读单位: 省政务管理办公室 来源: 省政务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5日 10:25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2020-12-25 10:25 来源:省政务管理办公室

一、背景过程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省委统战部(省侨办)、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药监局等6个部门结合实际,主动提出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申请共30项。省政务管理办与相关部门反复沟通审核,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合理合法,切实可行,可以予以取消和调整,并形成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含《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二、法定依据

《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82号令)规定对行政权力可及时动态调整并明确:

(一)职权应该予以取消的情形。没有法定依据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导致行政职权原实施依据失效的;上级人民政府取消行政职权事项,需要对应取消的。

(二)职权可以委托或下放的情形。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行政机关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行政职权,可以委托或下放。

(三)因机构职能原因需要调整的情形。行政机关职能调整,应当相应增加或取消相关行政职权。

三、主要内容

(一)拟取消的事项共7项。其中,因法律法规修改需取消的4项,实际不再办理的2项,设立依据不足的1项。涉及省发改委4项,省人社厅1项,省商务厅1项,省住建厅1项。

(二)拟下放和委托的事项共8项。省委统战部(省侨办)下放1项,省发改委下放3项,省住建厅委托4项。

(三)拟调整的事项共15项。其中,全省药监系统因机构改革职能变化,按照国家药监局“三定”规定对各级药监部门明确的职责分工,需调整行使层级至省级的14项(其中10项由各市县原食药监部门实施,4项由“一主两副”原食药监部门实施);省发改委因法律法规修改需调整的1项。

省政务管理办公室解读:《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 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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