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主要目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权责清单,统一行业执法标准和尺度,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执法服务,大力推进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建设,我局参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起到了《潜江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过程及主要依据
《规定》由我局于2024年6月起草。在征求潜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按程序报局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形成讨论稿,并通过了武汉市公平竞争第三方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公平竞争审查。本《规定》制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文件主要内容说明
(一)
《规定》总体框架
《规定》共三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第三章附则。《规定》后附《潜江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对制定出台《规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和执行主体等作了说明和规定;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共10条,对潜江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原则进行了具体明确;第三章附则,共3条,对《潜江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相关表述的包含关系及《规定》解释主体、实施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后附《潜江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逐项对13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裁量标准进行对照说明。
(二)《规定》有关重点内容说明
1.《规定》关于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2.《规定》关于行政处罚裁量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5)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制定的包容免罚清单所列情形。
(6)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进行行政处罚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采取提交守法承诺、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3.《规定》关于行政处罚裁量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规定》关于行政处罚裁量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6)经行政执法机关告诫或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时,应当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潜江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13种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