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各相关保险公司: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化服务水平,增强农户对财政补贴型保险政策的获得感,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和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市财政局。
附件:潜江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潜江市财政局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
潜江市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潜江监管支局
潜江市小龙虾产业发展促进中心
2024年4月29日
潜江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化服务水平,增强农户对财政补贴型保险政策的获得感,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和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市财政对本地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包括中央、省级和市财政统筹安排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含本级当年预算安排、上年结转和其他财政资金)。
本细则所称财政补贴型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为财政按照保费一定比例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其保费补贴可按一定比例实行分级分担。
本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湖北银保监局批准的具有农业保险经办资格、由省级或市级通过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的、在一定区域内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组织。
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政府支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机构招标或遴选等多种政策导向和市场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政策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参与各方积极性,不断提高农业保险密度和深度,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市财政在积极争取省级政策支持同时,加强对本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督办。
(三)预算约束。市财政应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的支持范围和发展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小龙虾产业发展中心、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细化部门职责分工,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形成部门和政策合力,建立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更好地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五)绩效导向。构建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正向激励,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及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中央和省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具体包括:
(一)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料作物(含油菜、花生、芝麻、大豆等)、马铃薯、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
水稻、小麦和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包括完全成本保险和基础保险。我市作为产粮大县,农户在投保水稻、小麦和玉米保险时,可以选择投保完全成本保险或基础保险,但不得重复投保。
(二)养殖业。育肥猪、能繁母猪。
(三)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第六条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包括小龙虾等产品),是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以外,本市开办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及其他农产品保险(以下简称地方特色险)。结合本地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农产品,开展地方特色险试点。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七条 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市金融办、财政、农业农村、小龙虾产业发展中心、林业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并考虑风险区划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综合费用包括业务及管理费、分保费用减去摊回分保费用、归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税金及附加等,相关费用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如实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包括协保员费用、科技赋能支出费用、宣传费用、房屋水电租金分摊费用等。
第八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我市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等风险。
第九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基础保险保障水平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以最近一期相关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为准)。产粮大县的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于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完全成本保险保额和基础保险保额应在相应保险方案中明确。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具体保险金额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全省农业生产实际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相应保险方案中明确。
第十条 应因地制宜确定投保具体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既可由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村为单位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户集中投保。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办理投保,并与投保农户订立保险合同。对采取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集中投保的,由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组织实施,承保机构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制作投保分户清单,详细列明投保人的投保信息,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并经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
承保机构应将分户承保信息清单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公告,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并留存影像照片备查。承保机构应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村务公示栏,将惠农政策、承保及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为提高公示效果,各地在保护农户隐私的前提下,可同时采取政府公共网站、行业信息平台或短信、微信等其他线上方式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应缴保费后,应及时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并发放到农户,留存送达依据备查。对采取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集中投保的,承保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户应缴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同时,集中投保的组织单位要会同承保机构将保险凭证及时发放到各被保农户,并由各被保农户签收,以保障农户知情权。
保单可以是纸质或电子保单。承保机构可以采取投保人、被保险人电子签名等可验证方式确认投保清单。严禁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协保人员等篡改承保信息。
第十一条 承保机构在制定保险方案时,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予以明确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潜江监管支局负责监督。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农业生产保险赔付应有利于农业灾后生产恢复,对投保品种因处于不同生长阶段需要观察确定最终损失结果的,应建立预赔付制度待查勘后10日内先行预赔付,预赔付金额不低于预估损失的50%。
承保机构支付保险赔款资金,对有“一卡通”的投保农户必须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支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通过银行卡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达投保对象。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对以村为单位集中投保的保险赔付,严禁赔付到村集体或大户,必须直接赔付到各农户。
第十二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农业保险标的的位置、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金额以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 部门及单位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参与拟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方案及发展计划,督促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工作,参与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决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测机制。参与拟定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和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及政策建议。参与会同保险机构开发行业特色险种并开展地方特色险种的招投标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投保面积等数据进行审核,督促保险机构如实承保,及时足额理赔,协助提供相关信息与服务。负责组织保险承保机构开展各领域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发动工作,协助配合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定损、理赔工作。负责提出相关行业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配合市财政局规划开发行业特色险种。
市林业局:林业部门是森林保险标的物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投保面积等数据进行审核,督促保险机构如实承保,及时足额理赔,协助提供相关信息与服务。负责组织保险承保机构开展森林保险宣传发动工作,协助配合做好森林保险承保、定损、理赔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潜江监管支局:参与拟定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及发展计划,参与研究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及政策建议。根据省相关部门要求,参与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的产品开发及承保机构资质核查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保险承保机构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负责辖内保险承保机构农业保险经营行为监督管理。负责指导辖内保险承保机构落实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加大预防投入,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协调解决辖内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纠纷。
市小龙虾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全市小龙虾农业保险的组织协调、面积核实、跟踪监督等工作,协助配合做好小龙虾农业保险承保、定损、理赔工作。配合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参与并协调上级专业单位进行台风、暴雨、雨雪冰冻等重大气象灾害的灾情评估。负责参与并协调上级专业单位对我市因气象灾害导致的农林业损失的保险理赔查勘、定损工作,依法为保险承保机构提供必要的数据信息服务。
区镇街道:负责提供辖区内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种养殖人员等基础数据,指导辖区农办、水产服务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协助保险承保机构开展宣传引导、参保户的登记、保费收取、信息对接、核损确认等工作,组织范围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参加保险。
各村(居委会):负责宣传到户、参保户的登记、保费收取、信息对接、核损确认、发动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积极参加保险、保单及保险分户凭证发放到户等工作。
第五章 承保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承保机构是农业保险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承保险种的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承保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服务标准,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投保人的投保标的核实、依法与投保农户签订保单、收取保费,认真履行保险合约、及时受理灾情报案、及时组织查勘定损、及时足额赔付到户,保证投保农户权益,切实增强投保农户获得感提升农户满意度。承保机构应根据需要加强基层网点和队伍建设,提升科技赋能,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对标的进行标识、记录,确保投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保险服务。承保机构对补贴险种按规定如实申报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对承保理赔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有关要求,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适度竞争原则,并根据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情况建立承保机构进退机制。中央和省级补贴险种遴选确定的承保机构原则上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承保机构存在严重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承保机构应直接与农户办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十六条 承保机构经办农业补贴险种必须具备一定资质条件。承保机构要切实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农村基层服务网点提升从业人员队伍素质,促进科技赋能水平。
(一)经营资质。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保险产品。
(二)专业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承保机构可以通过聘请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并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三)机构网络。在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基层具有服务站点,具备一定科技赋能水平,能为承保农户提供良好的服务。经办财政补贴险种3年以上的,在乡镇至少应有1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相关部门批准的营业机构网点。逾期未达到要求的,视情况暂停其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
(四)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五)财务核算。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专账核算。
(六)信息管理。承保机构应当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中国农再信息系统、湖北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湖北农业保险承保线上化服务平台等系统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包括承保和理赔数据信息,并对承保理赔等数据真实性负责。
(七)社会责任。承保机构要坚持服务“三农”,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加强农险产品服务创新,加强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八)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加强协保员的管理。协保员可对承保标的数量及损失进行核实,但不能代替承保机构签订保单。
第十八条 承保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的长效机制。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财政部安排下达。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市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并向省财政厅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省财政厅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条 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申报,其保单生效时间范围为该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般情况下,承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并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承保数据及资料核查。但对大宗或季节性农产品承保,市财政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在收到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保单级数据后,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结果,由市财政进行程序性审核,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对承保机构拖延申报或出单,导致申报或出单时农产品保险标的已经收获或出售,行业主管部门无法核查承保数据的,其保费补贴资金及承保数据核查申请应不予受理,但承保机构应继续履行相应保险责任。
市财政在收到承保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原则上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其中: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承保机构申请后30日内完成承保数据及资料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财政;市财政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在30日内完成补贴资金复核及拨付工作。
市财政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二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承保理赔报告及数据报送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汇总审核后,对上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含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资金申报数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申报承诺函。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对审核结果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核,对相关的手续完备性负责,并对资金结算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宣传措施、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资金申请。包括资金来源、使用、结余情况。
(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资金申报与结算报告上报省财政厅。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积极争取省级主管部门支持,将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地落实落细,不断提升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服务保障水平。
要落实部门分工,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和各部门积极性,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要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工作指导。
鼓励承保机构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和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合力加强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引导,努力营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采取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工作简报、墙体口号、手机短信、悬挂横幅、宣传手册以及举办相关活动等多种宣传方式,要及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抓好示范,提高宣传效果,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的知晓度和满意度。
相关部门和承保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和组织农户投保,做到“应保皆知、愿保尽保”。
第八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农业保险业务覆盖率、风险保障水平、保险机构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科学测算,设置每一年度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并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遴选承保机构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运用等工作有机结合,切实提升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对上年绩效评价低于60分或严重违纪违规承保机构,取消该机构承办资格,切实发挥绩效评价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同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检查。行业主管、保险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承保机构对在绩效评价、财政监督、审计、以及行业及业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注意举一反三,完善具体措施,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各地水稻、油菜等种植产品的承保数量以农户自愿承保的实际种植数量为准,由农业农村部门协调乡镇职能部门组织审核,审核时应与惠农补贴等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承保机构对承保标的应当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职能部门)出具证明资料,并以事实为依据确定其实际种植数量。
育肥猪保险和能繁母猪耳标作为实际投保标的存栏数量核实依据。按照“一猪一标、有猪必打、应打尽打、不打不保”的原则,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有猪必打耳标工作落实到位。育肥猪保险和能繁母猪的投保数量应与省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统一研发的可追溯耳标对应、与防疫数量相衔接,损失数量与无害化处理数量相对应。对未按统一要求规范使用可追溯耳标的育肥猪和能繁母猪,不得作为财政补贴型投保标的;对部分养殖企业为加强管理使用的厂标或其他耳标不得作为承保标的数量确定依据。各地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防疫管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好本地区育肥猪或能繁母猪承保或损失数量的核实工作。
对农户首次承保或对比上年承保数量变化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组织进行核实,其他情况下持续投保农户的抽查审核面不低于10%,具体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基层政府组织审核不严导致承保数据申报不实的,依法依规给予惩治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严禁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包括: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交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对于各部门、单位和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驻各市(州)监督检查办事处可向省财政厅提出暂停补贴资金的建议,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骗取中央财政农业保费补贴资金的,还将依法依规接受财政部及监管局处罚。
在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申请中,经省财政厅审核,存在将不符合要求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纳入申报范围的,暂停该地当年参与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要防止拖欠保费补贴行为。对拖欠行为,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收回财政补贴资金,取消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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