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湖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已为进一步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结合我省实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2020年印发的《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进行了修订,经2025年第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含适应性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按照省级统筹、市级组织、县级配合的工作机制,依托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通过培训提能赋能,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三条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 培训对象和种类
第四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依法享受培训补助等相应扶持政策。
前款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服兵役不满12年的军士(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士(士官)和义务兵。
第五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普惠+优惠”的原则,开展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人社等部门普惠制项目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训、学徒制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项目制培训等)。
第六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两次三等功或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服役5年以上的,可增加一次免费培训,费用由各地自筹解决。
第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应结合培训项目实际,科学设定学时要求。
普遍推行适应性培训,按照即退即训要求,采用“互联网+培训”等多种教学手段,灵活安排教学,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第八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按规定享受国家补助。
第三章 承训机构认定
第九条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社会公示”原则,分级建立承训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特殊情况需增补承训机构的,应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及程序并及时公开。
第十条具有法定办学资质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可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为承训机构。
第十一条 省级承训机构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等方式确定备选名单。
入选机构填写《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附件1)。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选认定评分标准》(附件2),通过审核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后纳入省级承训机构目录,并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两年。
各地承训机构的认定参照省级承训机构认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承训机构按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要求,承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确定收费标准,组织学员参加技能鉴定,为学员推荐实习和就业岗位,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四章 组织培训
第十三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市场用工需求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就业意愿收集匹配,科学制定培训计划(项目),精准提供培训指导和就业帮扶等工作。
第十四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安置地参加培训,也可在安置地以外参加培训。异地或混合编班参加培训的,按安置地培训补助标准享受补助。
有意愿参加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附件3)和退役证明等有效证件资料。经审核具备培训资格的,及时核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附件4);不具备培训资格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向本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承训机构在拟开班10日前将培训方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5)等资料报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核定。
确认开班后,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与承担培训任务的承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实行整班制(实际参加培训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不符合整班制开班条件的,承训机构应统筹安排混合编班、随到随训。
第十六条承训机构应按班次建立培训台账,作为申请培训资金的重要依据。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培训台账实行每班必查、每人必核,查核情况作为支付培训资金和发放生活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承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和化解各类事故风险。
第十八条培训完成后,承训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向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对有获取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意愿的,应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承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中明确的就业方向和薪酬水平,组织用人单位与有就业意愿的学员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得少于半年),并建立就业状况跟踪机制。
第二十条因学员本人原因未完成培训任务的,视同本人已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符合人社部门就业补助资金保障范畴的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首先报请人社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不足部分由中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予以保障。其他职业技能培训由中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承训机构完成培训计划(项目)后,按实际结业人数结算资金。
第二十三条承训机构向学员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申请报告须附以下资料:
1.培训资金结算明细表;
2.学员名册和报到签到册;
3.培训期间考勤表;
4.学员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5.学员培训后就业岗位名册,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工作证明)或个人放弃推荐就业承诺书;
6.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二十四条 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做好资金拨付审核工作,提出资金拨付方案,据实将资金拨付承训机构或将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拨付承训机构。
第二十五条承训机构向人社等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绩效考评办法》(附件6)对省级承训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各地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对骗(套)取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培训结业人数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
2.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选
选认定评分标准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
6.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绩效
考评办法
附件1
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盖章)
主 管 部 门
填 报 时 间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制
单位名称 | |||||||||||||||||||||||
主管部门 | 营业执照类别 | ||||||||||||||||||||||
单位通讯地址 | 邮编 | 邮箱 | |||||||||||||||||||||
负责人 | 职务 | 电话 | |||||||||||||||||||||
联系人 | 职务 | 电话 | |||||||||||||||||||||
可同时容纳培训人数 | |||||||||||||||||||||||
教 学 场 地 及 设 施 | 固定资产 万元 | 培训场地面积 | 自有 ㎡ | ||||||||||||||||||||
实训场地 ㎡ | 租赁 ㎡ | ||||||||||||||||||||||
理论教室 间 ㎡ | 多功能教室 间 ㎡ | ||||||||||||||||||||||
电教室(计算室)配置情况 | 电教室计算机 台(技工院校填写) | ||||||||||||||||||||||
其它教学设施设备 | |||||||||||||||||||||||
近三年年平均培训人数 | 人 | 近三年校企合作项目 | 个 | ||||||||||||||||||||
人 员 情 况 | 现有人数(人) | 管理人员(人) | |||||||||||||||||||||
专职财务人员(人) | |||||||||||||||||||||||
专职教师(人) | |||||||||||||||||||||||
兼职教师(人) | |||||||||||||||||||||||
职业培训专职教师情况 | 姓名 | 学历 | 毕业学校、时间及专业 | 职称/ 职业资格 | 现任课专业、年限 | ||||||||||||||||||
职业培训兼职教师情况 | 姓名 | 学历 | 毕业学校、时间及专业 | 职称/ 职业资格 | 现任课专业、年限 | ||||||||||||||||||
上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 | 参训人数 | ||||||||||||||||||||||
“双证”获取率 | |||||||||||||||||||||||
培训就业率 | |||||||||||||||||||||||
推荐就业主要渠道 | |||||||||||||||||||||||
机构(学员)获奖情况 | |||||||||||||||||||||||
拟申报的培训专业 | 专业名称 | 培训层次 |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申报单位在本地区、本行业培训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特色优势 | |||||||||||||||||||||||
市(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或 省级有关部门推荐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表格空间不足可附页。
附件2
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
评选认定评分标准
评审 项目 | 细分项目 | 项目说明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总分值 | 自评分 | 测评分 |
机构 资质 (22分) | 营业执照 | 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应包含有经营相关培训业务的营业范围,具体提供的证明材料为: | 机构能提供相关执照,并经营范围明确包含有培训工种的,得6分。 | 6 | 22 | ||
机构不能提供上述材料,或经营范围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0 | ||||||
获奖情况 | 申请机构提供省市政府单位认定的等级评定、定点授权或相关批复。 | 提供一项得3分,总分6分,没有不得分。 | 6 | ||||
财务要求 | (1)机构提供近三年审计报告书及附件(包括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 每提供1年经审计无亏损的财务报告书得2分,满分6分。 | 6 | ||||
信誉保证 | 机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任何违法记录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 机构能提供完税证明及承诺函,得4分。 | 4 | ||||
机构无法提供完税证明及承诺函,不得分。 | 0 | ||||||
项目 业绩 (20分) | 近三年实施类似政府培训项目 | 机构提供近三年政府培训项目合同原件扫描件。 | 每个政府培训项目合同加2分,满分10分,没有不得分。 | 10 | 20 | ||
近三年校企合作项目 | 机构提供近三年合作项目协议书原件。 | 每个合作项目加2分,满分10分,没有不得分。 | 10 | ||||
场地 面积 (10分) | 培训场地面积 | 培训场地的面积提供自有产权证明文件,如是租赁的,提供2年及以上有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费缴费依据(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 自有资产,面积≥1000㎡的得10分。 | 10 | 10 | ||
自有资产,1000㎡>面积≥500㎡得9分。 | 9 | ||||||
自有资产,500㎡>面积≥320㎡得8分。 | 8 | ||||||
自有资产,面积在320㎡以下的得7分。 | 7 | ||||||
租赁场地,面积≥1000㎡的得6分。 | 6 | ||||||
租赁场地,1000㎡>面积≥500㎡得5分。 | 5 | ||||||
租赁场地,500㎡>面积≥320㎡得4分。 | 4 | ||||||
租赁场地,面积在320㎡以下的,得3分。 | 3 | ||||||
综合 实力 (48分) | 实施方案 | 拟投入师资力量、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的组织措施、确保安全培训的组织措施、确保培训时间的组织措施、培训考核的组织措施。 | 方案优得 6-8 分;方案良得 3-5 分,;方案一般得 1-2 分;方案 | 8 | 48 | ||
机构管理人员 | 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是本机构在职员工,需提供:(1)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由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2)劳动合同。 | 机构设置招生、培训、教研教务、就业指导等部门,并有专职人员负责开展工作的,每设一个部门得2分,共8分。 | 8 | ||||
教师资格相关证明 | 相关教师可以是专职、也可以为外聘教师,需提供:教师资格相关证明。 | 拥有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证书的专兼职教师人数≥8人,得11分; | 22 | ||||
管理制度 | 根据是否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学员管理、考核奖励、教学管理、员工管理等规章制度进行评分,机构需提供相关管理制度资料。 | 机构相关规章制度优秀的,得6-810分; | 10 | ||||
备注:满分100分,综合得分等于或高于60分的,原则上确定为初审合格,并将初审结果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汇总。 |
附件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申请表
市(州)县(市、区)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照 片 |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安置地 | ||||||
入伍年月 | 退役年月 | 是否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
身份证号 | 健康状况 | |||||||
家庭住址 | 就业技能及等级 | |||||||
联系电话 | 家庭联系人及电话 | |||||||
工作单位 | ||||||||
申请培训 类型 (打√) | 适应性培训 | 职业技能培训 | 其他培训 | |||||
申请院校 | 专 业 | 培训期限 | ||||||
立功受奖情况 | ||||||||
个人意见 | 我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保证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培训纪律,认真学习,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因本人原因未完成学业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退役后到安置地报到,并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本人填写。
2﹒所填内容应真实可靠,符合本人意愿,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不得出现部队名称、番号、服役期间职别和专业等内容。
3﹒此表原则上一式两份,县以上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军人本人各执一份。
4﹒退役军人在异地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5﹒具体填写项目:
文化程度:初中、中专、高中、大专、本科、研究生;
安置地:填写至县级;
健康状况:健康、良好、一般、较差、伤残(含等级);
照片:1寸白底免冠证件照;
就业技能及等级:对应本人服役前或服役期间获取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工作单位:已就业可填写,未就业填无;
申请院校:具备办学资质,符合政府培训有关规定,纳入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的院校;
立功受奖情况:何年何月获得什么奖励;
本人意见:确认无误后签字即可;
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同意或写明不同意见,加盖公章。
附件4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核准通知书
(存根)
(第一联)
编号:
经审核, 同志符合参加 年度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
年 月 日
此联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盖章留存。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核准通知书
(第二联)
编号:
经审核,同意 同志参加 年度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此联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签发,作为退役军人入学报到凭证。
附件5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开班申请表
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法人代表 (签字) | 机构经办人 (签字) | 电话 | ||||
培训专业 | 培训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培训类别 | 1.适应性培训(); 2. 2.职业技能培训(含中等职业教育)(); 3.其他培训(); | |||||
培训人数 (混合编班,填写退役士兵人数) | 组班形式 | ( )整班制培训 ()随到随训、混合编班 | ||||
承训机构确 认开班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退役军人 工作 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开班前10天报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核定。
附件6
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承训机构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管理,加强承训机构绩效考评,提高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建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条绩效考评工作重点评估承训机构培训质量,具体按照《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绩效考评标准》(附件6-1)执行。
第四条绩效考评分中期考评和综合考评,中期考评在签约合作期满1年时开展,综合考评在签约合作期满2年时开展。
第五条 绩效考评采取承训机构自评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考评相结合方式举行。
(一)机构自评。签约合作期满1年(及满2年)当月,承训机构按照《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绩效考评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工作报告,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自评结果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二)部门评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评审专家组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承训机构自评资料进行审核,可视情况进行实地考评。实地考评采取听取自评工作情况、查阅资料、现场考察、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三)确定结果。部门评估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绩效考评报告。
(四)社会公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采取适当方式,将考评结果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确定等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绩效考评结果对承训机构划分等次,前六名为A等次,后三名为C等次,中间名次为B等次。
第六条绩效考评结果与承训机构承训资格挂钩。
(一)中期考评结果运用。考评为A等次的确定为示范承训机构,采取优先下达培训计划等方式给予支持;考评为C等次的予以警示。
(二)综合考评结果运用。考评为A等次的,采取直接续签培训合作协议等方式给予支持;考评为C等次的,取消承训资格。
第七条 承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训资格:
(一)办学资格终止的;
(二)一个考评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
(三)培训合同履行不到位、参训学员满意度低于80%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参训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
(五)参训学员职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获取率低于90%、培训后有就业意愿人员推荐就业率低于85%的;
(六)培训期内学员平均到课数低于总课时数70%的;
(七)培训工作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善,导致参训学员在培训期间发生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存在买卖或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的;违反培训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和套取培训补助资金的;
(十)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承训机构未按规定参加绩效考评的,视为自动放弃承训资格。
第九条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6-1: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
绩效考评标准
附件6-1
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绩效考评标准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 | 分值 | 评估办法 | 扣分标准 | 得分 | |
组织 (3分) | 1 | 落实领导责任制,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固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从事具体工作。 | 1.5 | 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 1.未成立领导机构,未专题研究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的扣0.5分; 2.未固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工作人员职责不清楚、情况不熟悉的扣1分。 | |
2 | 制定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健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工作运转顺畅高效。 | 1.5 | 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 1.未建立培训制度规定的扣0.5分; 2.组织实施体系不通畅、问题较多的扣1分。 | ||
招生 入学 | 3 | 制作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宣传资料,多方式发布免费教育培训信息。 | 0.5 | 查看培训机构资料、询问参训学员。 | 未制作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宣传资料、未发布免费教育培训招生信息的扣0.5分。 | |
4 | 退役军人集中报到时,承训机构与市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培训宣传、开展培训登记等前期准备工作。 | 0.5 | 查看当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培训机构的工作记录。 | 未与当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宣传和培训登记等前期准备工作的扣0.5分。 | ||
5 | 向市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送开班申请表、教学计划和入学人员花名册,按培训计划准时开展培训。 | 2 | 查看工作记录、培训开班申报资料等。 | 1.未按时报送开班资料的扣1分; 2.未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的扣1分。 | ||
教学 管理 (22分) | 6 | 科学编制教学计划和施训教材,授课教师由相关专业骨干教师或高级职称以上教师担任。 | 4 | 查看专业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 1.未编制教学计划和施训教材的扣3分; | |
7 | 编排班次合理,技能培训班根据退役军人报名专业及人数,采取单独编班或混合编班。 | 2 | 查看开班资料、参训学员花名册、上课签到册等。 | 参训退役军人学员30人以上未单独编班的扣2分。 | ||
8 | 实习、实训课时原则上不低于总课时数60%。培训期内学员平均到课时数不低于总课时数90%。 | 6 | 查看教学计划、教学日志和学员考勤登记。 | 1.实习、实训课时数达不到总课时数60%的扣3分; | ||
9 | 参训学员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 证书等获取率不低于90%。 | 10 | 查看参训学员取证相关资料。 | 参训学员取证率高于90%的不扣分。低于90%的,确定为不合格C等次,取消省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资格。 | ||
学员 管理 (11分) | 10 | 制定学员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期间学员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事故发生。 | 3 | 查看各项规章制度文件,询问参训学员。 | 1.没有制定学员管理规章制度文件的扣1分; | |
11 | 办理参训学员意外伤害保险率达到100%。 | 1 | 查看参训学员意外伤害保险单。 | 办理参训学员意外伤害保险率达不到100%的扣1分。 | ||
12 | 参训学员对培训机构满意率在80%以上。 | 7 | 问卷调查或电话询问。 | 参训学员对培训机构满意率高于80%的不扣分。低于80%的,确定为不合格C等次,取消承训资格。 | ||
就业 (14分) | 13 | 学员培训后有就业意愿人员推荐就业率不低于85%。 | 10 | 查看推荐就业、自主就业记录。 | 学员培训后有就业意愿人员推荐就业率高于85%的不扣分。低于85%的,确定为不合格C等次,取消承训资格。 | |
14 | 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实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组织专场招聘会。 | 4 | 查看校企合作协议,招聘会等资料。 | 1.培训机构没有建立校企合作机制、缺合作协议的扣1分; 2.未组织专场招聘会的扣3分。 | ||
档案管理 (12分) | 15 | 建立完善参训学员培训台账,规范记载和整理参训学员学籍信息、培训专业、日常考勤、考核成绩、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在校表现等。 | 4 | 查看参训学员档案资料。 | 1.未建立培训台账的扣2分; | |
16 | 规范采集参训学员个人信息,严格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在培训组织实施、推荐就业、资金结算、专项审计、监督检查等培训各环节信息安全。 | 4 | 查看档案资料,听取属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有关情况介绍。 | 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参训学员个人信息的不扣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确定为不合格C等次,取消承训资格。 | ||
17 | 规范管理参训学员个人信息,不出现失泄密问题。 | 4 | 查看档案资料,听取属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有关情况介绍。 | 未出现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失泄密问题的不扣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确定为不合格C等次,取消承训资格。 | ||
安全管理 (10分) | 18 | 开展法制和安全管理教育,建立健全参训学员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 | 10 | 查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听取属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有关情况介绍。 | 1.未开展法制和安全管理教育的扣3分; 2.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扣3分; 3.未建立应急预案的扣4分; 4.因培训工作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善,参训学员在培训期间发生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因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确定为不合格C等次,取消承训资格。 | |
经费 (5分) | 19 | 规范申报教育培训补助资金,不虚报、冒领和套取培训补助资金。 | 2.5 | 查看培训补助资金申报资料。 | 未出现虚报、冒领和套取培训补助资金的不扣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确定为不合格C等次,取消承训资格。 | |
20 | 配合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审计、财政部门检查考核、资金审计等工作。 | 2.5 | 听取当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有关情况报告。 | 未出现拒不配合资金检查考核和审计工作的不扣分。出现相关行为的,确定为不合格C等次,取消承训资格。 | ||
培训 总数 (20分) | 21 | 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年度总人数达到一定数量。 | 20 | 查看相关档案资料。 | 中期评估:评估周期内累计培训人日(人数×培训天数)数达到省级承训机构同期培训人日平均数的得10分,每增加30人日数加1分,最多加10分;每减少30人日数扣1分,最多扣10分。 | |
综合评估:评估周期内累计培训人日数达到省级承训机构同期培训人日平均数的得10分,每增加30人日数加1分,最多加10分;每减少30人日数扣1分,最多扣10分。 |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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