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备案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着加强监督、简化流程、规范管理的目的,现就完善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事项及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 15日内到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2、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通过招标或采取协议方式(住宅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3、承接查验备案
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15日内到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4、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工作要求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备案程序和时间要求做好各项备案工作,各项备案事项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必须真实、详尽并妥善保管,以备待查。
各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后,于10日内持变更后的管理人员清单、变更说明等相关资料到潜江市物业管理中心报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潜江市物业服务企业备案表》
附件2:《潜江市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备案表》
附件3:《潜江市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
附件4:《潜江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附件下载: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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