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备案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5245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8年01月06日 14:45:42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06日 14:45:42 名  称: 关于完善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备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6 14:45

各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备案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着加强监督、简化流程、规范管理的目的,现就完善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事项及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 15日内到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2、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通过招标或采取协议方式(住宅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3、承接查验备案

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15日内到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4、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工作要求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备案程序和时间要求做好各项备案工作,各项备案事项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必须真实、详尽并妥善保管,以备待查。

各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后,于10日内持变更后的管理人员清单、变更说明等相关资料到潜江市物业管理中心报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潜江市物业服务企业备案表》

附件2:《潜江市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备案表》

附件3:《潜江市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

附件4:《潜江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附件下载:附件.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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