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发布日期:2025-06-09 10:15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1

机构信息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及派出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负责人姓名、权责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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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共服务

政策文件

本级政府及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出台的自然资源政策文件及相关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公报、政府或者部门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时,起草机构应当负责同步对其涉及重大政策的决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进行解读。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易于接受的方式解读,便于社会公众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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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共服务

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基础测绘等规划(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础测绘条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基础测绘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三十条: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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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共服务

重大决策预公开

潜江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征集(含意见的采纳情况)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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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共服务

回应关

对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经济社会热点、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咨询的相关问题等进行回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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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共服务

办事指南

适用范围、项目信息、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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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共服务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答复全文、工作动态、总体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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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共服务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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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共服务

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10

财政

财政信息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财政预决算(含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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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调查监测

国土调查基本信息

国土利用现状主要数据(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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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

不同登记类型申请登记或申请登记资料查询所需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登簿公告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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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登簿前公告

自然资源拟登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第二十六条自然资源登簿前应当由自然资源所在地市县配合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相关当事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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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公开

自然资源登记簿等登记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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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土地供应计划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一)突出公开重点。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

10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和实施

10.1  供应计划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和相关媒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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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土地出让公告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联系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一)突出公开重点。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5.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以及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上公布。

9 发布出让公告

  9. 1 发布公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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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土地出让结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成交单位、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成交时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一)突出公开重点。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十三)公开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出让成交和已划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价款、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在入网上传部的同时,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媒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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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划拨用地批前公示

公示用地的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

四、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确保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进一步加强划拨土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划拨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并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其他划拨土地要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将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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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划拨用地结果公示

公示用地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

五、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确保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进一步加强划拨土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拟定供地方案,供地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用地者发放划拨用地决定书,将划拨用地决定书确定的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结果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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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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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住宅用地信息公开

存量住宅用地项目具体位置、土地面积、开发企业等信息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1432号)

一、完善公开内容。  

二、明晰公开路径。各地要在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首页开设“住宅用地信息公开”专栏,避免多层嵌套,方便公众查询。

三、按时更新信息。每季度初10日内要完成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更新,并作醒目提示。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公开信息的月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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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地价信息

潜江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调整信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五、加强地价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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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城乡规划法》第一章总则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规划获批后,应在符合国家保密管理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全社会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可同时采用公众易懂的多样化形式进行规划编制成果内容的公布

24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规划获批后,应在符合国家保密管理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全社会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25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批前公布: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规划获批后,应在符合国家保密管理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全社会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26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村庄规划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

(十五)强化村民主体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30日,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

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规划获批后,应在符合国家保密管理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全社会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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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四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五章第十八条: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全社会

28

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五章第十八条: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全社会

29

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五章第十八条: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全社会

30

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五章第十八条: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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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

审批结果信息和相关批复文件(临时用地批准书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五章第十八条: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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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等;2.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其他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等
     【*其他相关报批材料和图件由各省(区、市)确定公开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四章第二节第二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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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征地管理政策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征地前期工作、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与社会保障有关规定;省级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等材料
     【*征地工作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四章第三节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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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征地法定公告

1.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以及不得抢栽抢建的有关要求等;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3.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收范围、组织实施征收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救济途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四章第三节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鄂自然资发〔2024〕22号)第二条:土地征收范围依法确定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工作,并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渠道主动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

第七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渠道主动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第十三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同时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渠道主动公开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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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征地申报批准相关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征地报批经审批通过的相关材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征收土地申请等;2.征地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征地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征地批复、其他征地批准文件等
     【*其他相关报批材料和图件由各省(区、市)确定公开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四章第二节第二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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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要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第二章第二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第三章第六条: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第四章第九条: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结果要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全面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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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二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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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六条: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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