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2571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潜江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02日 11:15:00 文  号:潜财采〔2024〕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8日 11:15:00 名  称: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8 11:15 来源:潜江市财政局


预算部门、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现将《潜江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7月2日



潜江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潜江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失信是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未遵守信用承诺拒不履行义务、恶意串通等破坏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记录供应商的违法失信行为,查询和运用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结果应当共享共用。信用记录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资格审查、政府采购评审的必要因素和依据。

第五条  供应商诚信档案的记录、查询、使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供应商信用承诺

第六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入围供应商,在签订年度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或年度定点服务框架协议时,同时签订《信用承诺书》。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自愿签订《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交接受承诺的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存档,供应商信用承诺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信用承诺”专栏集中公示。

第七条  供应商信用承诺的内容包括:

1.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

2.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5.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6.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承诺本单位(个人)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8.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9.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三章供应商负面清单

第八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关联供应商、存在利益冲突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包括: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2.恶意串通行为。包括:

(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串通投标行为。包括: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4.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5.未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

( 1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6.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包括:

( 1)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 2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 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4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7.虚假、恶意投诉。包括:

( 1)捏造事实进行投诉;

(2)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

(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九条将信用承诺纳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作为对供应商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若发现信用承诺对象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应当记录不良信用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进行管理。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严格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实施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处罚程序合法。市级财政部门应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处理工作﹐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失信供应商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潜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中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从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各预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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