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4421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18日 16:40:00 文  号:潜民政发〔2023〕3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8日 16:40:00 名  称: 潜江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7-18 16:40 来源:潜江市民政局

潜江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方案

(有效期5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4号)要求,依据《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鄂民政发〔2020〕2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文件精神,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为核心,以等级评定为抓手,按照“标准量化、统一评定、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原则,开展等级评定工作,树立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养老机构,培育发展养老服务品牌,推动全市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

二、评定对象

(一)全市范围内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持续运营一年以上且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

(二)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

1.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未进行备案的;

2.不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的;

3.近两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4.近两年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5.近两年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者有关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

6.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7.拒不退回(换)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和证书的;

8.被民政部门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不满2年,被降低评定等级不满1年的;

9.存在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三、组织实施

成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分管局领导任主任,养老服务科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养老服务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评定工作由市民政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四、工作步骤

(一)材料申报。参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进行自评,并根据自评结果,向市民政局提交《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

(二)资格审核。市民政局对申报养老机构进行参评资格初审,并公布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申报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申报材料,由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按规定程序评定。

(三)初步评定。市民政局通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采取现场评价、书面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步评定意见,书面报评定委员会。

(四)审核公示。评定委员会对第三方机构初步评定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评定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

(五)颁发证书。市民政局确认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发布公告。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向一至二级养老机构发放等级证书,并根据省民政厅评定结果,向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发放等级牌匾。

五、评定等级管理

(一)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工作由省民政厅组织实施;一至二级等级评定工作由市民政局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和《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二)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评定满分为1000分。得分不低于90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90%,评定为五级;得分不低于78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80%,评定为四级;得分不低于57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60%,评定为三级;得分不低于45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50%,评定为二级;得分不低于36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40%,评定为一级。

(三)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3年。养老机构应在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评定,未申请评定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四)获得民政部门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如果出现《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鄂民政发〔2020〕26号)第二十五条有关情形的,作出取消评定等级的处理。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或牌匾退回授牌民政部门;升级或降级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或牌匾退回授牌民政部门,换发由相应层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评定等级证书或牌匾。

(五)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机构信用评价、服务收费价格、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建立与运营补贴和项目资金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养老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各地民政办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养老机构学习相关文件精神,让养老机构了解掌握等级评定标准、方式、结果运用等相关政策,确保评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把关,对标申报。各地民政办要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把好初审关,督促养老机构实事求是申报评定等级,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民政办要充分调动养老机构参评的积极性,鼓励养老机构通过等级评定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评定为二级以上的养老机构要通过各种媒介大力宣传,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养老机构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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