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政规〔2018〕2号关于印发《潜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9668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06日 11:00:39 文  号:潜政规〔2018〕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06日 11:00:39 名  称: 潜政规〔2018〕2号关于印发《潜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06 11:00 来源:潜江市人民政府

潜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潜政规2018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集体食堂、宾馆、饭店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油田矿区)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并逐步从城市推广到集镇。

政府推行餐厨垃圾的减量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提倡文明用餐;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是餐厨废弃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政策制定、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商务、卫计、文体旅新等部门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化的方法,积极推动餐饮服务单位科学配餐、定量供给、防止浪费。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

第七条市发改、农业、物价、食药、财政、环保、质监、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一)市发改部门应当加强研究相关政策和措施,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立项服务,研究对接国家和省关于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相关政策,积极支持相关企业发展;

(二)市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三)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试运行满一年后,由市物价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并合理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标准;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台账;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

(五)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配合环卫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七)市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八)市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

(九)市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根据市场运作的原则,提供有偿服务,由市财政实行“补助式”差额保障,采用收支两条线的方式,保障正常的运行费用。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条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上年产生量和种类的统计及下年的预测数量管理,并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供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许可制度。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由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产生,中标企业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以及履约保证等内容。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向中标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颁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作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封专用收集容器;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并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做到日产日清,并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依法取得许可中标企业收集、运输;

(三)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四)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封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六)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市城市管理局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七)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集、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 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

(四)餐厨废弃物在处置之前均需过磅登记,记录相应的餐厨废弃物数量;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集、运输台账信息报送市城市管理局;

(六)未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六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保持场所在线监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将销售流向记入台账;

(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受餐厨废弃物;

(七)按照要求配置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八)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九)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每月10日前将台账信息报送市城市管理局;

(十)未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局可以根据餐厨废弃物管理需要,将市域划分为若干区域,由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在许可的区域范围内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运输。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预案,并分别报市城市管理局和市环保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局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等方式,受理群众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申报情况;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委托收集、运输合同的备案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密封储存情况;

(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资质情况;

(五)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

(六)其他相关情况。

市食药、工商、环保、质监、卫计、公安、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以上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实施,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相关单位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纳入城市管理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实施长效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五款、六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管理局和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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