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潜江医疗保障局部门预算公开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1092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潜江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04日 20:31:22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4日 20:31:22 名  称: 2024年度潜江医疗保障局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日期:2024-02-04 20:31 来源:潜江市医疗保障局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政策措施、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与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制定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二、机构设置情况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我单位部门预算包括局机关本级预算和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在内。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局机关本级:按照《潜江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潜办文〔2019〕37号),核定我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现有正式工作人员11名

2.下属事业四个单位:按照《关于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等机构设置及编制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潜机编〔2019〕26号),医疗保障局成立四个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医疗保障结算中心、医疗保障信息中心、医疗保障基金核查中心。共核定财政全额事业编制63名,其中:医疗保障服务中心41名;医疗保障结算中心7名;医疗保障信息中心6名;医疗保障核查中心9名。2020年10月30日,转隶7名是事业编人员到街道后,核定编制数变更为56名。下属事业单位现有工作人员共有在职人员114人,其中:在编在岗人员全额事业人员54人,其他临时人员60人(含公益性岗位)。

3.共有退休人员6人,其中:全额事业退休人员5名,自收自支退休人员1名。

三、预算收支及增减变化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支出包括:人员类项目支出、运转类项目支出和特定目标类项目。本部门2024年收支总预算53,157.97万元。

2024年收入总预算53,157.9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3,097.97万元(含上级补助收入39,570万元),占99.89%,和上年相比增长-5.99%;上年结转结余60万元,占0.11%。

2024年支出总预算53,157.97万元,其中:人员类项目支出1,293.28万元,占2.43%,和上年相比增长-1.37%,减少的原因是有在职转退休人员;运转类项目支出208.80万元,占0.39%,和上年相比增长-68.63%,减少的原因是压缩了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成本;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51,655.89万元,占97.18%,和上年相比增长-3.91%,减少的原因是居民医保人数减少、特定项目医保基金配套补助资金相应减少。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72.47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330.19万元,减少82%,减少的原因是项目功能分类调整。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及增减变化情况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0.5万元,公务接待费3.70万元。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比上年执行数减少27.65万元,增长率-66.38%,主要原因一是上年预算中有公务用车购置费18万元,二是压缩预算支出成本。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2.61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国产电脑等办公设备、办公桌椅、购买经办服务等。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市医疗保障局局包括二级单位共有国有资产9197750元:一是房屋1546.87平方米,金额5788765元;二是无形资产数量3个,价值158000元;三是公务用车3辆,价值554767元;四是设备381个,价值2478925元;五是家具用具315个,价值217293元。

八、预算绩效情况

2024年本部门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9个,金额共计51792.23万元:

1.综合事务管理经费136.34万元,绩效目标为:确保医疗保障各项事务顺利开展,在全市各区镇处设立基层医保服务中心,做到基层服务网络全覆盖,方便广大参保群众就近办理医保业务。市医保服务中心及所属各区镇处基层医保服务中心每年开展2-3次集中培训,深入到各社区、各乡镇、各村,同时通过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媒体,深度宣传医保政策。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能力,提质增效,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的医保服务,提升参保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及时维护更新好相关办公设备及数据信息,确保参保群众的医疗保障待遇及时到位,确保当年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做好医保档案归档工作,完善档案设施建设,及时维护保养档案管理设施,提升档案查询便捷程度,为单位职工和参保群众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医疗保障局成立后新增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能,确保药品定价管理工作开展。

2.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运行保障经费 116万元,绩效目标为:依据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潜发〔2021〕8号)和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潜政办发〔2022〕13号 )精神,为确保医疗保障网络畅通,信息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全年运行正常,及时完成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和各网点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正常稳定顺畅,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的医保服务。

3.医保智能语音热线专项经费10.2万元,绩效目标为:依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专项评价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32号)和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潜发〔2021〕8号)文件精神,深化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建立统一的服务热线。

4.打击欺诈骗保举报奖励专项资金1.33万元,绩效目标为: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22号)规定,为广发发动社会力量,持续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设立此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范举报奖励工作,在审核通过后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兑现奖励,鼓励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到医保基金日常监督工作中来。

5.医疗救助经办购买服务 20.86万元,绩效目标为:根据市领导对《关于引入社会力量经办医疗救助服务的请示》(潜医保文〔2023〕1号)和《关于解决购买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费用的请示》(潜医保文〔2023〕7号)的批示,与我市商业保险公司签订《潜江市医疗救助合作协议》,有效提升医疗救助报销及时率,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大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可持续发展。

6.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97.5万元,绩效目标为:依据《潜江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管理补充规定》(潜劳社发〔2008〕44号)和《关于老干部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财政负担我市离休干部医疗费,医保部门要协同市财政部门,做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审核,及时报销医疗费,保障离休干部医疗待遇。

7.城乡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4710万元,绩效目标为:医疗救助支出主要为医疗救助住院支出、门诊定额救助、资助参保支出、依申请救助支出、倾斜救助支出等,按照2023年医疗救助实际支出情况,预测2024年需安排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8.城乡居民医保财政配套资金46500万元,绩效目标为:实现当年参保人数,使医保覆盖率达100%,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人员配套资金拨付工作,做到足额合规发放配套资金,提升参保居民满意程度。

9.医疗保障与能力提升补助200万元,绩效目标为:依据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的通知(鄂医保办〔2023〕35号)设定此项目,具体目标如下:提升医保信息化水平,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进一步夯实基础,切实保障医保信息系统高效、安全运行,提供数据采集质量和速度;加强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合理有效使用;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成效;有效提升综合监督、宣传引导、经办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医疗保障服务能力。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对空表的说明

本部门2024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二)对其他情况的说明

十、专业名词解释

对收入、支出等科目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如: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通过部门预算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和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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