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加务实有效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21号)有关要求,现就调整我市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全市职工生育保险门诊产检标准上限由300元/人上调至1000元/人。
二、调整时间
本次全市职工生育保险门诊检查待遇调整从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面向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应知尽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生育保障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部门协同。要优化经办服务规程,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做好新政策实施前后的业务数据迁移和比对工作,保证参保人员的权益不受影响。
(三)规范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为参保孕妇提供产前检查服务。不得过度诊疗、滥开检查项目,确保医疗服务合理、必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产前检查服务的质量控制,定期对医疗服务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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