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1日,潜江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潜江市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待遇标准的通知》(潜医保发〔2025〕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加务实有效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21 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提升生育保障水平,减轻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形成《通知》。
二、主要内容
待遇标准调整全市职工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待遇标准上限由300元/人上调至1000元/人,参保职工在一个孕周期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 1000元限额内据实结算。超出1000元限额的部分,可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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