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潜江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9909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19年04月19日 00:00:00 文  号:潜住公〔2019〕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19日 00:00:00 名  称: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潜江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9 00:00 来源: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方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鄂建文〔2015〕7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异地贷款是指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申请的贷款;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而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条件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潜江市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按现行贷款政策执行。

潜江市行政区域外缴存职工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以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所购自住住房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

第四条 贷款程序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贷款和现房抵押贷款(仅限于代际互助类贷款),贷款程序按现行贷款政策执行。

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购买二手房和期房按揭贷款。此项贷款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本人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最近半年连续足额缴存明细(均需加盖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公章);

    (二)申请人携缴存证明在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公积金异地贷款专户,并持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合同、购房税务发票等资料(比照潜江市缴存职工贷款提供相关资料)向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请贷款

    (三)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核实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等情况,录入公积金系统,标识为“异地贷款申请”;

    (四)审批贷款及跟踪管理。审批贷款后,服务大厅指定专人负责,将审核结果反馈缴存地公积金中心,通知将其公积金账户冻结并建立异地贷款情况明细账。

第五条 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后,在潜江市本地缴存职工还贷按潜江市提取公积金还贷政策规定执行,在潜江市区域外缴存职工还贷按缴存地提取公积金还贷政策执行。

第六条 对职工贷后存在逾期的,潜江公积金中心联系缴存地公积金中心,配合做好催收工作,并将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扣划以偿还逾期贷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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