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3月27日,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潜江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该细则的执行,将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
《细则》背景
为方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35号)和《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鄂建文[2015]73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细则》内容
(一)贷款条件
潜江市区域外缴存职工在潜江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是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三是以在潜江市区域内所购自住住房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借款申请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属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二)贷款程序
申请人本人须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最近半年足额缴存公积金明细(均需加盖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公章),然后携以上两项证明到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公积金异地贷款专户,到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请贷款。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将审核结果反馈缴存地公积金中心,通知将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冻结并建立异地贷款情况明细账。
(三)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缴存职工还贷按缴存地提取公积金还贷政策执行。对职工贷后存在逾期的,潜江公积金中心联系缴存地公积金中心,配合做好做催收工作,并将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扣划以偿还逾期贷款。
《细则》相关问题
1、异地贷款额度
异地贷款额度执行我市现行贷款政策。异地贷款分为购买期房贷款和购买二手房贷款。期房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可贷额度:按借款人家庭间成员(配偶、父母、子女)计缴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计算(还贷系数为50%,即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控制在50%)。
2、异地贷款期限
异地贷款期限执行我市现行贷款政策。异地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3、异地贷款职工收入确定
按照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公积金明细,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直接推算。
4、异地贷款提供申请资料
异地贷款申请资料执行我市现行规定。如:夫妻双方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税务发票、银行卡等资料。
联系人:尹兵
电话:0728-649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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