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1292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财政;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13日 09:00:00 文  号:潜自然资发〔2022〕5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3日 10:00:00 名  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3 10:00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财政局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潜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的批复》(鄂财税复地〔202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凡在城市建成区(指潜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和乡镇集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

(1)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泰丰街道办事处、杨市街道办事处、潜江经济开发区 、竹根滩镇、广华寺街道办事处、王场镇、周矶管理区、周矶街道办事处、高场街道办事处、后湖管理区、总口管理区(集中建设区内),以上规划城市集中建设区范围的建成区,按建筑面积45元/平方米征收。

(2)张金镇、熊口镇、浩口镇、积玉口镇、渔洋镇、老新镇、龙湾镇、高石碑镇、总口管理区(集中建设区外)规划区的建成区,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征收。

(3)个人建设项目:中心城区20米宽及以上街道两侧的个人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45元/平方米征收;其他个人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征收。

(4)熊口管理区、白鹭湖管理区、运粮湖管理区,因不属于建制镇,按规定不征收配套费。

(二)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建制镇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二、配套费免征范围和免征流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免征收配套费:

(1)学校的教学用房;

(2)非营利性幼儿园(托儿所);

(3)医疗机构工作用房;

(4)社会福利用房;

(5)市政公用设施;

(6)军事设施;

(7)农村村民在本集体土地上建设自用住房;

(8)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给予免征、减征的。

(二)对符合配套费减、免、缓条件的建设项目(农村自用住房除外),由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调查核实的具体情况提出减免初步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配套费预算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及时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基金预算安排拨付。

(二)属于规划城市集中建设区内的建设项目取得的配套费收入,不计算地方收益,全部纳入市级财政/政府性基金收入使用。

(三)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18〕18号)文件精神,张金镇、熊口镇为省政府确定的县级改革镇,征收的配套费按照100%在当年乡镇财政体制中返还,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总体发展。浩口镇、积玉口镇、渔洋镇、老新镇、龙湾镇、高石碑镇、总口管理区(集中建设区外)征收的配套费按照市级30%、乡镇70%比例进行分成,在当年乡镇财政体制结算中予以结算。

(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执收。

四、配套费监督管理

(一)市审计部门对配套费收支开展监督检查,确保配套费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二)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配套费收入,不执行国库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政府采购等制度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执收单位应依法责令限期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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