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3日 14:35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2022-04-13 14:35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前,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潜自然资发〔2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编制背景、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现说明如下:

一、《通知》编制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潜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的批复》(鄂财税复地〔202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该《通知》。

二、《通知》的编制过程

2022年1月29日,省财政厅并以鄂财税复地〔2022〕7号文复函,同意潜江市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2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该《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2年3月3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党政加密网发布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截至2022年3月8 日 17时30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均无意见。 2022年3月23日,潜江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建议修改完善后加快实施。

三、《通知》主要内容及说明

《通知》严格依照相关法规文件来制定,全文共有五个部分,分别是征收范围及标准、免征范围和流程、预算管理、监督管理、执行时间。

《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征收范围及标准。《通知》对我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标准重新规范后,新的标准将征收范围划分层级:园林街道办事处、泰丰街道办事处、杨市街道办事处、潜江经济开发区 、竹根滩镇、广华寺街道办事处、王场镇、周矶管理区、周矶街道办事处、高场街道办事处、后湖管理区、总口管理区(集中建设区内)以上规划城市集中建设区范围的建成区,征收标准45元/㎡(按建筑面积,下同);张金镇、熊口镇、浩口镇、积玉口镇、渔洋镇、老新镇、龙湾镇、高石碑镇、总口管理区(集中建设区外)规划区,征收标准30元/㎡;个人建设项目:中心城区20米宽及以上街道两侧的个人建设项目,按45元/平方米征收,其他个人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征收。

特别说明:熊口管理区、白鹭湖管理区、运粮湖管理区,因不属于建制镇,按规定不征收配套费。

二是免征范围和流程。《通知》列举了7类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情形,涵盖教育、医疗、市政、军事、社会福利等涉及民生和安全的公共设施,对符合配套费减、免、缓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申报流程进一步明确,不包括农村自用住房。

三是预算及监督管理。《通知》强调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明确配套费的使用范围。结合经济发达镇行政体制改革,张金、熊口等省政府确定的县级改革镇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可用乡镇100%财政返还给予支持,浩口等7个乡镇(管理区)配套费按照市级30%、乡镇70%比例进行分成,在当年乡镇财政体制结算中予以结算,释放了乡镇体制改革的活力。对配套费的使用监督纳入审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配套费收入依法依规处理。

四、《通知》主要解决的问题

该《通知》的制定,在严格执行国家、省级相关文件的基础上,规范了潜江市城市规划区和乡镇(管理区)集中建设区房屋和市政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不仅完善了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也对促进潜江市的高质量发展,推动潜江市城市建设大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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