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1日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自行选择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
第六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
第七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先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量罚:
(一)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一当事人五年内两次(含)以上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侵占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涉及国家、省、市规划矿区等重要矿区,涉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及我省、市优势矿产的;
(三)违法行为妨害国家安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地质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阻挠、抗拒执法的;
(六)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七)经依法制止,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致使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制作典型案例,指导、规范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工作情况,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标准适时进行研究、修改、调整和完善。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5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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