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8日 17:19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2025-09-18 17:19 来源:潜江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1、制定《制度》的必要性

(一)切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行政裁量实施规范和基准制度,研究制定了该制度。

(二)严格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行政执法监督。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作出大幅度修改,如对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至1000元,给具体实施的裁量范围较大,各国土分局所普遍反映亟需就罚款自由裁量基准予以明确,便于具体操作。为更好适应新法实施,我局结合执法工作实际起草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行为,为全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工作作出指引。

(三)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推进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统一行业执法标准和尺度,完善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防止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做到行政执法包容审慎、依法依规、公平公正。2、制定过程及主要依据《制度》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9月起草。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按程序报局法规科审核。经法规科认真审核修改,形成讨论稿。本《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3〕1号)和《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3、《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说明(1)《制度》总体框架本制度共十六条,提出了自由裁量基准应遵循三大原则:公平原则、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分别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行政处罚量罚标准进行了分类说明。

2、《制度》有关内容说明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从重处罚。2.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做出具体处罚决定。3.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依法处理。5.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工作情况,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标准适时进行研究、修改、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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